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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塘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塘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塘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塘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乳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