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广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玲纳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长功达物资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吴陈文,吴昌棋,谢春雪,汤大华,叶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6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38号。负责人秦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逸、田磊,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旋力大厦B栋204室)。法定代表人吴陈文。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港城路1号C-18。法定代表人汤大华。被执行人常熟市广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1309室。法定代表人林月延。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C-17。法定代表人林月延。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法定代表人汤大华。被执行人无锡玲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西漳村锡西钢材市场1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肖妙斌。被执行人无锡长功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镇振兴钢材市场B区12-16号。法定代表人阮传鹏。被执行人吴绍枫。被执行人林月延。被执行人何妙章。被执行人叶德君。被执行人刘燕玲。被执行人吴陈文。被执行人吴昌棋。被执行人谢春雪。被执行人汤大华。被执行人叶桂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广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玲纳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长功达物资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吴陈文、吴昌棋、谢春雪、汤大华、叶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的利息283111.12元及2013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广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玲纳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长功达物资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吴绍枫、林月延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何妙章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叶德君、刘燕玲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吴陈文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吴昌棋、谢春雪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6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汤大华、叶桂芳对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天字村1902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96.0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B-13、B-15、B-16、B-17、B-18、B-19、B-20、B-21、B-22、B-23、B-25、B-26、B-27、B-28、B-29、B-30、B-31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36.742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57元、公告费82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45377元,由常熟市鸿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广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玲纳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长功达物资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吴陈文、吴昌棋、谢春雪、汤大华、叶桂芳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仅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梅李镇钢城路1号的房屋131套。本院在(2014)熟执字第071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B-13、B-15、B-16、B-17、B-18、B-19、B-20、B-21、B-22、B-23、B-25、B-26、B-27、B-28、B-29、B-30、B-31房屋及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天字村1902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得款650.5万元、1424.5万元。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系抵押权人,本院已将拍卖房屋的款项650.5万元及拍卖土地使用权得款中的996.04万元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2014)熟执字第0707号、(2014)熟执字第0709号、(2014)熟执字第0713号、(2014)熟执字第0712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对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房产,因非本案抵押房产、涉及其他权利人的抵押权,且其涉案众多,本案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4328488.12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本院其他案件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