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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周艇与季丹红、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周艇,季丹红,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227号原告:蔡周艇。被告:季丹红。被告:刘军。原告蔡周艇与被告季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上列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7日,被告季丹红因急需资金在高桂利担保下向原告蔡周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季丹红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季丹红与被告刘军于200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季丹红、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蔡周艇借款人民币20000元。若被告季丹红、刘军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季丹红、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