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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挨世与刘利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挨世,刘利民,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李挨世,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利民,男,汉族,50岁,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凤英,女,汉族,50岁,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挨世诉被告刘利民、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挨世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