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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侯某申请执行兰永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兰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兰永利,男,蒙古族。侯某申请执行兰永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600元,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419元,共执结701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