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与琴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琴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553号原告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绥宁路17号11号楼1单元103户。法定代表人田丰,经理。被告琴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青岛盛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周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