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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文继胜与杨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继胜,杨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65号原告文继胜,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杨美华,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继胜诉被告杨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继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继胜负担。审判员  方灿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启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