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直付、伍秀福、王安与王收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收英,王安,伍秀福,王直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收英,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秀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直付,住安徽省桐城市。伍秀福、王直付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安,系伍秀福、王直付儿子。上诉人王收英因与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王收英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向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一次性支付12000元。二、上诉人王收英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将(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所涉三扇工艺实木门交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当场验收为实木门之后视为交付完毕,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不要求上诉人王收英安装。三、双方不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责任。四、一审受理费460元由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负担,二审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为96.5元由上诉人王收英负担。五、鉴定费10000元及评估费2000元由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负担,上诉人王收英不再另行向被上诉人王安、伍秀福、王直付支付。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自本协议签字之内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