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丽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杨文益,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险峰。委托代理人陈洋。被告上海丽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姜才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已补缴所欠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方靖代理审判员 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方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