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胡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