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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胡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