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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与邯郸市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邯郸市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于华平,该站副站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友谊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付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所作(2014)年磁交公赔字14040012号公路路产赔(补)偿通知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4)年磁交公赔字14040012号公路路产赔(补)偿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