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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锦秀、徐从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锦秀,徐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70号申请人:杨锦秀,女,1938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徐从军,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申请人杨锦秀、徐从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锦秀、徐从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从军于2015年4月3日当场赔偿杨锦秀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玖佰玖拾圆整;二.徐从军于2015年4月3日当场赔偿杨锦秀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