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山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欣源金属材料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欣源金属材料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88号原告:XX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欣源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路20号。代表人:贺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欣源金属材料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欣源金属材料经营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山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