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新吉与刘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吉,刘加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270号原告:王新吉。被告:刘加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吉诉被告刘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王新吉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