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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新吉与刘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吉,刘加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270号原告:王新吉。被告:刘加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吉诉被告刘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王新吉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