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周小平、杨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小平,杨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周小平。被执行人杨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小平、杨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小平、杨金辉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小平、杨金辉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29幢206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