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通成汽车修理厂与彭兰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承担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18号原告荣成市通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五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全,厂长。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兰美,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3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