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娟莉与李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莉,李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高娟莉,女,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李小军,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娟莉诉被告李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娟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娟丽负担。审 判 长 陈智英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