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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娟莉与李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莉,李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高娟莉,女,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李小军,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娟莉诉被告李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娟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娟丽负担。审 判 长  陈智英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