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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催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吴广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催字第00041号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人民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广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林。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其中2014年9月29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8月27日中国银行海安支行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科建材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10400052/2551594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海安支行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缪宏勇审 判 员  何志华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景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