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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水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侯亚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水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侯亚丹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01号申请人深圳市水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波,男,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被申请人侯亚丹,女,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深圳市水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00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水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4)849号仲裁裁决,理由为: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所依据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伪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事实上的教学的关系。这点其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3个月相处的时间内,双方并无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两份证明中:其中—份盖有答辩人公司公章的《证明》系伪造。申请人在仲裁中即申请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司法鉴定。另—份《水视界伙伴—资料登记一览表》是所有前来答辩人公司学习交流的摄影同行朋友的联络单,非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这份《水视界伙伴—一资料登记一览表》登记的名字是“侯越”,并非被申请人“侯亚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处的3个月中,所有事实过程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非劳动关系”:1.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是因为罗波个人qq空间的一则招收学徒的“qq空间说说”,来到申请人公司也是“请求学习”,申请人并未招聘过被申请人表述的“客服”相关劳动岗位。申请人从事的是摄影行业,在业内知名度较广,长期以来,一直有类似要求来学习摄影的业内人士。3.被申请人进入公司时,与申请人约定的非常清楚:被申请人以学徒身份来公司学习,并非正式员工,没有工资。考虑到被申请人刚毕业经济情况—般,申请人为其免费提供食宿。此约定虽无书面文字,但公司内所有人都清楚,并且双方对此都无疑义。1.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中,很清楚了解公司正式员工每月需要缴纳公司宿舍住宿费用、工作餐费用,但被申请人也从未以员工身份缴纳。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3个月期间内,从未书面或口头向申请入提出过要求工资,以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公司的3个月期间,没有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甚至没有考勤的要求。4.被申请人原仲裁请求中,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要求工资的证据,最后裁决中,仲裁委仅以“最低工资”计算了事。1.申请人公司明文规定,公司员工离职需提早30天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也并未按公司正式员工履行,仅仅是在微信中和申请人说“要回家去”即离开公司。2.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后,才第一次提出工资和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所谓的“劳动关系”证据是伪造,且无其它任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原裁决忽视了“非劳动关系”的基础。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以最低工资支付被申请人3个月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4个月工资”严重违背事实真相。本院经审查认为,水世界公司确认侯亚丹在其公司以学徒身份来公司学习3个月。在公司主要负责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包括卫生打扫、快递签发、客户接待和联系及备用金的掌管等,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7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故仲裁裁决侯亚丹与水世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侯亚丹主张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故水世界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水世界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水世界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水世界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