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