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邹勇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吉乃某某(已判决)、“阿木”(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由邹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吉乃某某、“阿木”窜至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奥新能源工地实施盗窃,邹某某负责望风,吉乃某某、“阿木”负责盗窃。吉乃某某、“阿木”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行为抗拒抓捕。吉乃某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用刀将被害人邓某某和王某刺伤,被告人邹某某明知吉乃某某、“阿木”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仍骑摩托车帮助二人逃离现场。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的损伤为人体轻伤。2014年1月17日,吉克阿木(已判决)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告人邹某某、“沙马”(另案处理)等三人窜至眉山市东坡区省道103线路边的古盟羽绒服销售门市,由被告人吉克阿木望风,其他三人撬门进入门市,盗窃“古盟”牌羽绒服431件。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古盟”牌羽绒服的鉴定金额为人民币83169元。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搭乘“阿木”(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窜至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东风村三江金银花种植基地办公室,盗窃海信牌液晶平板电视1台,并将电视变卖,被告人邹某某分得赃款200余元。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信牌液晶平板电视鉴定金额为人民币2971元。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羽绒服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邹某某的指认下,于2013年7月在位于科工园的一出租房内将同案犯吉乃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同案犯吉乃某某、吉克阿木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宋某某、黑乃呷某某、周某、吉木某某、王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字(2013)1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4)25、13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眉东刑初字第135、265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劫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涉嫌犯抢劫罪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是立功,可以对抢劫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其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财物已追退,可对被告人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邹某某提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密谋盗窃,并负责望风,被告人邹某某明知吉乃某某、“阿木”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仍骑摩托车帮助二人逃离现场,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其犯抢劫罪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35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邹某某的违法所得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芹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胡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98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