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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培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李培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商初字第264号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规划路南。法定代表人:姜德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世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湖。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培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培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培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荣人民陪审员  姜凤鸣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