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蔡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蔡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2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黄江星,行长。被告蔡兴,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蔡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蔡兴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洪 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