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成某英与谭某芳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英,谭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成某英,女,汉族,被告谭某芳,男,汉族,原告成某英与被告谭某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某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英承担。审判员 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