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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成某英与谭某芳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英,谭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成某英,女,汉族,被告谭某芳,男,汉族,原告成某英与被告谭某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某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英承担。审判员  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