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闻殿国与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殿国,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闻殿国,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威,男,汉族,系该公司分公司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刚,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岩,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元,男,汉族,系李刚父亲,退休干部,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闻殿国与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静、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