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终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承起、曹家斌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承起,曹家斌,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终字第0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承起,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敏群,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家斌,演员。委托代理人何敏群,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东。法定代表人齐鸣,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承起、曹家斌因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承起、曹家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承起、曹家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承起、曹家斌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承起、曹家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杜金明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