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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忠诚申请执行孙其松、丁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49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诚,孙其松,丁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98-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诚,无业。被执行人孙其松。被执行人丁海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042489元、利息844380元(其中2013年6月12日以前利息150717元;自2013年6月12日后,以20424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即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点六,计算至2014年10月29日止,为693663元)、诉讼费30000元、执行费23124元,合计2939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248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其松、丁海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399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04248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