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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与刘青龙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刘青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89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负责人李新,职务经理。被告刘青龙,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诉被告刘青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樊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