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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