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