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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俞冰原,李德鑫,李兰霞,李叶青,李德树,李叶红,叶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法定代表人胡全喜,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忠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祖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德鑫。第三人李兰霞。第三人李叶青。第三人李德树。第三人李叶红。第三人叶美玲。第三人李德鑫、李兰霞、李叶青、李德树、李叶红、叶美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因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黄陂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胡全喜,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孙惠莉,第三人李德鑫、李叶青、李兰霞、李德树、李叶红、叶美玲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俞冰原及第三人李德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于1988年5月20日与第三人李德鑫之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土地转移的相关登记,尚不能证明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叶店五金铸造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姚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