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新娟诉陈军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