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叶布莫扯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布莫扯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190号罪犯叶布莫扯作,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文盲,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布莫扯作犯运输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6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叶布莫扯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布莫扯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布莫扯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叶布莫扯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33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戚小虎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