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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焱、贺素萍与华美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焱,贺素萍,华美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吴焱。原告贺素萍。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华美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与承德路交叉口中鑫上城E327、E32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焱、贺素萍与被告华美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焱、贺素萍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焱、贺素萍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焱、贺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焱、贺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