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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诏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江某某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商业大街329号美佳乐士多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被摆在货架上销售第七代“一粒神”、“连战7天”、“黑蚁王”、“鹿茸生精丸”4种药品。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第七代“一粒神”、“连战7天”、“黑蚁王”的外包装上均未标示我国境内的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地址,也未标示有效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江某某无法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检”字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资料;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数据库,显示“无鹿茸生精丸”的产品标示的厂家和批准文号信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015年1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后,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出具的到案说明及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物品外包装照片、现场照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的情况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涉药数据信息查询截图,中山市三乡镇有记彩篷工程部出具的收入证明,辨认笔录,江某某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国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兆诗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