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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双玉、曹胜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玉,曹胜岐,宋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号。负责人郝会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双玉。被执行人曹胜岐。被执行人宋兰新。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双玉、曹胜岐、宋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曹胜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胜岐名下款项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