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军与安礼纳、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庄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杜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礼纳,男.被告:鞠桂萍,女.委托代理人:安礼纳,自然情况同被告安礼纳。原告杜军诉被告安礼纳、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军及委托代理人张忠锦、被告安礼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桂萍的委托代理人安礼纳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安礼纳多次向我借款共计127万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安礼纳辩称:我与原告间发生过127万元经济往来,但该127万元是我为原告公司承揽工程活期间支付的费用等,非借款,且原告尚欠我200万元未付,反诉请求原告返给我200万元。被告鞠桂萍辩称:此事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始,被告安礼纳多次在原告处取款127万元,其中2010年11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取款19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6月8日间,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分11次共向被告安礼纳汇款25.6万元。2012年9月,被告安礼纳向原告出具总欠条,内容为:“欠杜军壹佰贰拾柒万元整(1270000)待开发区结算后,结算此款安礼纳”。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安礼纳在长兴岛工程中交保证金30万元,利润给安礼纳20万元,开发区包洪国给杜军打的条中1180万元里有120万元是安礼纳所有。按比例扣除大机床工程如不收工程发票扣下的总工程款10%中有百分之40是安礼纳的,长兴岛前期费用有10万元是安礼纳投资的”。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7万元。另:被告在庭审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200万元,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借条、银行转帐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7万元,有被告安礼纳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礼纳辩称该127万元欠款是为原告承揽工程支付的费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证人证言及收付票、收据、记帐凭证等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过127万元的经济往来,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安礼纳虽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200万元,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可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礼纳、鞠桂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军1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