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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兰伟超与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伟超,游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兰伟超,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游建明,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伟超与被告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伟超撤回对被告游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