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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继敏与孙恒、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敏,孙恒,孙生,佟国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孙恒,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孙生,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佟国安,男,蒙古,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孙恒、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