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邹燕玲与方小章、张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燕玲,方小章,张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邹燕玲。委托代理人:楼英飞。被告:方小章。被告:张韵。原告邹燕玲诉被告方小章、张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笑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燕玲的委托代理人楼英飞、被告张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燕玲诉称:被告方小章于2014年6月17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7日止,因该借款发生争议,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小章就此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担保人张韵就此签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按约还款。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方小章偿还原告邹燕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答辩称已归还部分本息,庭审后,原告变更诉请为:一、要求被告方小章归还借款48536元,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韵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已经还了5.5万元,还欠4.5万元,都是银行转账,可以查询的。向我催讨的时候说只要还本金,利息不要的,但是借条上是有利息约定的。针对被告张韵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还过款是事实,还过5.5万元,2014年6月17日汇款1.5万元,抵扣本金后,尚欠借款8.5万元。2014年8月8日汇款4万元,以本金8.5元计算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8月8日的利息为3536元,那么4万元减去利息3536元为36464元抵扣本金,尚欠本金48536元及2014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方小章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方小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7日止,月息三分,该笔借款由担保人张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具借条当天,被告给原告汇款1.5万元。2014年8月8日,被告再次汇款4万元。嗣后,剩余本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含保证书)、收条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小章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汇还1.5万元,尚欠本金8.5万元。2014年8月8日,被告再次汇款4万元,以本金8.5万元计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8月8日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为2712.56元,4万元扣除利息2712.56元为37287.44元,剩余的折抵本金,故至2014年8月9日尚欠本金47712.56元。借款人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出借人借款,如逾期,则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韵自愿为本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依法承担连带但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韵辩解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方小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小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燕玲借款人民币47712.5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邹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邹燕玲负担690元,由被告方小章、邹燕玲负担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63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