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街珠海路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刘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维林。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东旺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维林、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诉称: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3月19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多种规格型号面板、小条、软侧板等产品,共计货款2400589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计支付货款1955450元,尚结欠原告货款445139元。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445139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原告供应的面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销售的时候造成了客户要求返工,这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尾款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供给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不同规格型号的吉他面板、侧板、小条等,至2014年3月,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应给付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400589元,已给付1955450元,尚结欠货款445139元。上述事实,有销售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向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确认尚结欠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45139元,且收到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故对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451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供应的面板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451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9元,由被告常熟市张桥宝石乐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淑英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