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雨昌与赵金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昌,赵金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97号申请人张雨昌,男,职工。被执行人赵金鳌,男,成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冠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或提取)在的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