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紫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