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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项小银与刘岩、黄业文、赵红卫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小银,女。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业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卫,男。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智勇、豆献威,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项小银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小银的委托代理人吴彦东,被上诉人刘岩、黄业文、赵红卫的委托代理人豆献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