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黎榕与张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榕,张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黎榕,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仲,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榕与被执行人张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仲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仲没有房产、车辆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仲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