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2015)漳执字第5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华,金畯已(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林淑华,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金畯已(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畯已(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北路50号(富山工业园区内)1#号楼401、404二套房子,并限被执行人在3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两套房子,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