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旷慧与尹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慧,尹周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旷慧,女。被告尹周纯,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旷慧诉被告尹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周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旷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慧撤回对被告尹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旷慧负担。审判员 阳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燕核对人:王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