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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梦林与被执行人陈立甫、陈金义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梦林,陈立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孙梦林,男,2007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立甫,男,2007年11月17日出生。监护人陈金义(系陈立甫之父),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梦林与被执行人陈立甫、陈金义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梦林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取才审 判 员  彭华勇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