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成、童欢,该司职员。被告:廖权,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何 频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