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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严四洲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严四洲,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蔡建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四洲,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法定代表人钱昌安,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建新,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再审申请人严四洲因与被申请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终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据申请人严四洲再审申请书上列明的地址向其邮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信封上注明严四洲本人的电话,但邮件被退回,理由是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本院多次拨打严四洲电话,开始无人接听,后其本人接听,确认申请书上的地址为正确送达地址,要求再次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3月17日再次向该地址邮寄相关法律文书等,但该邮件又以电话无人接听为由被退回。3月31日本院再次拨通该电话,但严四洲表示人在外地,无法签收信件,然后将电话挂断。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严四洲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四洲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