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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学良与孙智、苏州市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良,孙智,苏州市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良,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孙智。被执行人:苏州市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苏州市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